4 甲行經路口斑馬線,被乙公司僱用之公車司機丙不慎擦撞受傷。乙公司應為丙撞傷甲負賠償責任之性質 為何?
(A)過失責任
(B)推定過失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結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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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798), C(188), D(25), E(0) #1786859
統計: A(172), B(798), C(188), D(25), E(0) #1786859
詳解 (共 4 筆)
#2831517
188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可知,是由僱傭人之舉證己方無過失,故採"推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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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325
所謂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 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 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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