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乙在約定之貨物買賣契約書中,就買賣總價款前後書寫不一致,分別有: 「應付總價款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應付總價款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應付總價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及 「應付總價款 US$10,000,00」之表示。而法院於不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該買賣之總價款應以 何者為準?
(A) US$10,000,00
(B)新臺幣一百萬元
(C) US$one and a half million
(D)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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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76), C(16), D(103), E(0) #2780678

詳解 (共 3 筆)

#5141933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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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507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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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323
文字為優先再者依最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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