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 係外籍勞工,因逾期居留被收容而向主管機關提出不服收容處分之異議,並要求主管機關審查時
能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一陳述意見之機會主要是呈現對 A 基本權利保障之何種作用?
(A)防禦權功能
(B)給付請求權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程序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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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 C(14), D(353), E(0) #906228
統計: A(72), B(4), C(14), D(353), E(0) #906228
詳解 (共 5 筆)
#2748454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認為,行政收容雖非刑事被告知人身自由限制,但仍須相對應的程序規範,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陳述意見即屬行政收容中程序保障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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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114
為何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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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837
1.消極面向程序保障,指國家決定涉及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者,在最終決定作成前,都應踐行一定的義務,以避免或減少基本權利的發生(釋488)
2.積極面向程序保障,指要求國家資源分配以公開、公正程序為之(釋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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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65
本題考釋字第708號解釋理由書,摘錄重點如下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第一段)
至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未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收容,且暫時收容期間將屆滿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倘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因事關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基於上述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系爭規定關於逾越前述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自應由公正、獨立審判之法院依法審查決定。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之前,將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聲請裁定收容,始能續予收容;嗣後如依法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亦同。 (第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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