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特殊教育法」條文中對於評量的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並不在其中?
(A)必須提供學生IEP
(B)學生需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
(C)保護被評量學生的作法
(D)學生的鑑定基準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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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00), C(505), D(663), E(0) #1835228
統計: A(91), B(100), C(505), D(663), E(0) #1835228
詳解 (共 5 筆)
#5402331
(A)必須提供學生IEP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B)學生需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
第 18 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C)保護被評量學生的作法
(保護的是隱私或是救濟權益)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學生的鑑定基準與辦法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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