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上資訊,不包括:
(A)收貨日期
(B)製造批號
(C)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淨重、容量或數量
(D)供應者的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絡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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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63), C(29), D(96), E(0) #2916557
統計: A(74), B(263), C(29), D(96), E(0) #2916557
詳解 (共 2 筆)
#5608539
根據衛福部法源:https://www.mohw.gov.tw/cp-16-44107-1.html
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就粗體內容來看,(B)製造批號不應列為「不包括」的項目中我投了疑義,但完全沒得到回覆。顯然食工所是有錯死不認錯、蓄意刁難考生以賺取重考費的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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