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A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董事9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 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3席。同時,A公司的大股東B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 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則A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A)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B)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C)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D)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64), C(15), D(378), E(0) #2054965

詳解 (共 2 筆)

#4223952
第192條第1項: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
(共 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5004928

證交法第26條之三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