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法予以設算補助,補助之項
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如何定之?
(A)由直轄市洽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B)由直轄市洽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C)由直轄市議會定之
(D)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代表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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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510), C(208), D(217), E(0) #2064534
統計: A(366), B(510), C(208), D(217), E(0) #2064534
詳解 (共 1 筆)
#3575868
地方制度法83條之7 山地原住名之財源補助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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