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罪質屬抽象危險犯
(B)致人於死或重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
(C)本罪屬對向犯
(D)在場助勢者為本罪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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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9), B(409), C(2453), D(349), E(0) #3143295

詳解 (共 5 筆)

#5952945


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
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
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
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
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
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
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
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
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
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
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
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
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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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018

 (C)本罪屬對向犯 是聚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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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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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011
對象犯:某些犯罪類型,必須有至少「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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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801

客觀處罰條件:

行為人主觀上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

(拿掉此要素,本罪其他構成要件仍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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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68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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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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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4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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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犯: 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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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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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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