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民法關於法人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B)法人之董事會亦為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C)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D)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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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3257), C(1086), D(3361), E(0) #935315

詳解 (共 10 筆)

#1267321

A民法§27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B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

C民法§35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D民法§37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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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337
董事與法人之內部關係為委任關係。故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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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404
(B)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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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163

20 民法關於法人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B)法人之董事會亦為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

(C)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D)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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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563
A:§27
B:§26
C:§35
D:§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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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482
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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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15

(B)  機關人格否定說。董事會只是法人裡面的機關,並非能為代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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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445
(B)法人之董事會亦為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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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519

5ec79d9224b4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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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93
D:公司法§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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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78278
未解鎖
(B)  機關人格否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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