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公共危險行為與可能成立之刑法罪名間的對應,何者錯誤?
(A)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 185 條第 1 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B)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 184 條第 1 項損壞軌道罪
(C)放火燒燬路旁停放之情敵機車,且波及兩旁的車: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D)因過失致自己持有區分所有權且使用中的住家大樓被燒燬: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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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454), C(25), D(71), E(0) #3289150
統計: A(262), B(454), C(25), D(71), E(0) #3289150
詳解 (共 5 筆)
#6185957
C、D看法條即可,應該問題不大。
(A) 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 185 條第 1 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刑法第185條:
(A) 通勤時間在公路上競速飆車:第 185 條第 1 項損壞壅塞道路罪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97台上731號刑事判決:「其事實內容係行為人糾合多眾以並排競駛及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飆車,非法截占特定路段供己超速行車取樂,足以喪失公路原有交通功能,主觀上具有類似壅塞、截斷癱瘓道路,阻止他人安全通行之意圖,客觀上確已達到壅塞、截斷癱瘓道路,致他人無法安全往來之程度,核與本件上訴人所為,係『為躲避警方追捕而駕車違反交通規則』乙情,尚屬有間,不得援引類比。」
A選項正確故不能選,公路競駛的確被實務認定為刑法第185條之他法。
(B)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 184 條第 1 項損壞軌道罪
刑法第 183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選項錯誤,針對行進中火車引爆炸彈,實係對現有人所在之火車實施破壞,應以183論處始為妥適。
A選項正確故不能選,公路競駛的確被實務認定為刑法第185條之他法。
(B) 在行進中之火車上引爆炸彈致火車損壞脫軌:第 184 條第 1 項損壞軌道罪
刑法第 183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選項錯誤,針對行進中火車引爆炸彈,實係對現有人所在之火車實施破壞,應以183論處始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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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282
A:刑法185,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飆車就是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也就是俗稱的公共追險罪。
B:主體是火車不是軌道
C、D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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