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B)直轄市因新訂自治法規而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C)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彌平之
(D)直轄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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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7), C(1388), D(46), E(0) #2573270

詳解 (共 6 筆)

#4925938
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
得以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
得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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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414
地方制度法第73條規定:縣  (市)、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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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610
X(C)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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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267

地方制度法

(A)第73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第72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C)第68條 第1項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D)第70條 第2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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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825

§63

自治財政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收入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66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67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68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69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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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004

c  地方制度法 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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