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B)直轄市因新訂自治法規而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C)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彌平之
(D)直轄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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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7), C(1388), D(46), E(0) #2573270
統計: A(62), B(37), C(1388), D(46), E(0) #2573270
詳解 (共 6 筆)
#4925938
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
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
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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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267
地方制度法
(A)第73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第72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C)第68條 第1項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D)第70條 第2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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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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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治財政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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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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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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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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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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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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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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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004
c 地方制度法 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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