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病人使用心臟節律器,不幸發生危及生命事件,醫療機構及藥局應如何處置?
(A)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疑似藥品療效不相等」管道通報
(B)收集詳細圖片及事件紀錄,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供判定是否為劣藥
(C)醫院應於15日內,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心臟節律器許可證之藥商
(D)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於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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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7), C(454), D(6642), E(0) #1943390

詳解 (共 8 筆)

#3375453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5 條醫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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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422

心臟節律器是醫療器材

A、B 所以提到藥品或是劣藥一定不可能

C 危及生命的醫療器材,醫院須在7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醫院會盡速通知藥商讓他們在15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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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45-1 條醫療機構、藥局及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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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036
<邏輯推理>A.處理方式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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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516
醫院應於7日內,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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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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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763

自110年5月1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6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24

基本上同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三條

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發現國內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時,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將事件資料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第一項不良事件之通報,必要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補正前項網路通報。

第五條

醫事機構應依下列期限為第三條之通報,並副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

一、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發現之日起七日內。(死亡、危及生命)

二、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規定通報期限)

醫事機構辦理前項通報,得要求醫療器材商提供通報表相關資料;醫療器材商應予配合。

第六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為第三條之通報,應於發現第二條事件(醫事機構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不良反應vs不良事件

不良反應:與藥物有合理之因果關係。

不良事件:與藥物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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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591
藥事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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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20744
未解鎖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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