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公務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B)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我國法院至目前為止,仍維持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見解
(C)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實體法上對於公務員概念有明文之規定,整體而言仍欠缺一致性
(D)公務員除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外,尚必須對國家擔負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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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762), C(182), D(34), E(0) #1651183
統計: A(53), B(3762), C(182), D(34), E(0) #1651183
詳解 (共 4 筆)
#2829222
釋字第243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釋字第298號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有關法律,應依上述意旨修正之。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應予補充。至該號解釋,許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受處分人於有關公務員懲戒及考績之法律修正前,得請求司法救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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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377
關於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大法官釋字演化史整理 註:J是大法官釋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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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590
這是送分題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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