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契約若訂有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應如何強制執行?
(A)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B)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C)債權人應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D)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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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487), C(2361), D(127), E(0) #1651169
統計: A(332), B(487), C(2361), D(127), E(0) #1651169
詳解 (共 10 筆)
#2520106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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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125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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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950
回樓上
45題的解析是指無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的情形,
47題則是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的情形。
(行K=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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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072
程序148+行政訴訟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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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703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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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二)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三)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四)與前述三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五)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六)提審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七)公民投票訴訟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證據聲請事件。
(八)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1992-2293206-a8c5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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