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②行政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分
之廢止權,並無除斥期間 ④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遭受危害,依法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給予處分
相對人損害賠償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③④
(D)①②③
統計: A(1261), B(1040), C(447), D(771), E(0) #1651167
詳解 (共 10 筆)
①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②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④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不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②行政處分廢止後,例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③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有除斥期間2年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④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遭受危害,依法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給予處分相對人損失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合法授益處分有法定得廢止之事由,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①原則上~不得廢止, 合於法定事由方得加以廢止.
D是錯在損失補償,而非損害....
A:原則不可廢止,例外可以(123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