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人民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契約,若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而行政機關在簽訂該 行政契約前,未事先公告當事人應具之資格及決定當事人之程序,該行政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但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行政程序法對此未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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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2718), C(207), D(64), E(0) #1651168

詳解 (共 6 筆)

#2861179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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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057
行政程序法138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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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02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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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8條+第141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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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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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597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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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358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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