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 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憲?
(A)不違憲,乃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
(B)不違憲,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C)違反憲法第22 條婚姻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
(D)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22 條一般行為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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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031), C(3516), D(90), E(0) #20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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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402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解釋文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 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 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 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 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 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 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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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48號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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