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職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B)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務
(C)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非顯不相容
(D)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無違憲法設置此二職務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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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 B(315), C(644), D(5376), E(0) #2331690
統計: A(820), B(315), C(644), D(5376), E(0) #2331690
詳解 (共 10 筆)
#4140583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務,並依法由人民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到屆滿
行政院長代行不能超過3個月
副總統缺位-->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由立法院補選,繼任到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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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548
不用錢解釋文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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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492
(A)憲法第 49 條前段: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B)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第八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
、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C)(D)釋字第419 號(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解釋文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
亦非顯不相容(C),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
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
旨未盡相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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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038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 行政院 )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 辭職 或 出缺 時,
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 行政院 副院長 暫行代理。( D )
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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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961
大法官的避重就輕真的是太難為考生了。
就我傻呼呼的概念,
有違就是不行、不適合。
無違就是可行、亦適合。
我到現在還看不太懂
不是不行,只是不適合 到底是有違還是無違?
就答案來看是 有違。
那既然有違,為何不直接說不行?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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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949
不是不行,只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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