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大法官解釋肯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
(B)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
(C)權力分立原則僅適用於中央各院之間,而不適用於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
(D)立法院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容易導致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 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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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293), C(4761), D(511), E(0) #2823650
統計: A(344), B(293), C(4761), D(511), E(0) #2823650
詳解 (共 7 筆)
#5316580
釋字498---「...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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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93
(C) 權力分立原則僅適用於中央各院之間,而不適用於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也適用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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