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警察對於有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必要時得為管束
(B)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通知或交由相關人員保護
(C)有抗拒管束,或有攻擊、毀損行為,或自殺、自傷等情形,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 核定之戒具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必要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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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02), C(131), D(6791), E(0) #3116853
統計: A(99), B(302), C(131), D(6791), E(0) #3116853
詳解 (共 6 筆)
#64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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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法條題
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A)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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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C)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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