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將電視機交與乙修繕,約定 3 日後取回,但甲始終未出現,乙無法得知甲之下落,乙應如何處置?
(A)經過公示催告後,即得實行留置權取償
(B)等待 6 個月後,即得實行留置權取償
(C)等待 3 個月後,即可取得該電視機所有權
(D)若為小額之物,即可直接實行留置權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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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769), C(57), D(123), E(0) #1809150
統計: A(360), B(769), C(57), D(123), E(0) #1809150
詳解 (共 2 筆)
#2991828
第936條(留置權之實行)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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