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條第 1 項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
(B)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繼受人,為既判力所及
(C)訴訟標的為物權之法律關係時,受讓標的物之人亦為繼受人
(D)既判力又稱為形式上之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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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4), C(89), D(742), E(0) #1234643

詳解 (共 4 筆)

#2357177

(A)同條第 1 項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 

(B)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繼受人,為既判力所及 

(C)訴訟標的為物權之法律關係時,受讓標的物之人亦為繼受人 

(D)既判力又稱為形式上之確定力 >> 實質上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1.當事人不得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2.法院除再審原因外,亦不得任意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實質上確定力: 即既判力,

1.一事不再理

2.當事人不得於其他訴訟為與訴訟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3.法院不得於其他訴訟與確定判決意旨內容相牴觸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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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983
既判力一詞,原為日本法律上之用語(日民訴...
(共 1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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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228

(A)同條第 1 項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O)
(B)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繼受人,為既判力所及(O;注意債權「讓與」)
(C)訴訟標的為物權之法律關係時,受讓標的物之人亦為繼受人(O)
(D)既判力又稱為形式上之確定力(X;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一事不再理與當事人不得相反主張及法院不得相反裁判。形式確定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及法院不得廢棄或變更判決[除再審])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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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490
所以B到底哪裡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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