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
移轉,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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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0), C(211), D(350), E(0) #930934
統計: A(13), B(30), C(211), D(350), E(0) #930934
詳解 (共 5 筆)
#1475543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所以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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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914
第 33 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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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33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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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25
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規定之(題目有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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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18
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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