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之公
告期間,如因有人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地政機關應如
何處理?
(A)駁回登記申請
(B)予以調處
(C)交付仲裁
(D)移送司法機關
(出處:土地法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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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7513), C(364), D(276), E(0) #1775864
統計: A(275), B(7513), C(364), D(276), E(0) #1775864
詳解 (共 2 筆)
#3542460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
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
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
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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