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信託財產發生收入之所得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不用併入受益人分配年度之所得額
(B)依法經金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
(C)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併入受益人當年度的所得額
(D)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分別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比例不明或不能推 知者,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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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0), D(0), E(0) #38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