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吳先生將甲公司股票 20,000 股及現金 500 萬成立信託 20 年,由自己與吳太太分別受益 60%及 40%,甲公司股票在信託契約簽約日收盤價為 30 元。若吳太太不幸於第 10 年底身故,其身故日時該信託財產內容為甲公司股票 30,000股及現金 300 萬,且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 50 元。依遺贈稅法規定,有關吳太太未領受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計入其遺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1,120,000 元計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B) 1,800,000 元計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C) 2,240,000 元計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D)吳太太已身故,無未領受之信託利益可計入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