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
(A)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主持為原則,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可由法官主持
(B)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C)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D)調解事項不限於行政訴訟標的,但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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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 B(1582), C(292), D(1309), E(0) #3311210
統計: A(724), B(1582), C(292), D(1309), E(0) #3311210
詳解 (共 6 筆)
#6206978
*第228條之2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B) ➡︎訴願決定送達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可開始進行調解 ❌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D)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C)
*第228條之3
﹝1﹞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A)
﹝2﹞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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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597
(A) 行政訴訟法§228-3
I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行政訴訟法§228-2
(B) I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D) III 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C) IV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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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49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選項因為是在訴訟前,案件尚無繫屬法院,法官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處分權和有無危害公益。
B選項因為是在訴訟前,案件尚無繫屬法院,法官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處分權和有無危害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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