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乙女因與甲男同居而懷孕,2人乃決定結婚,婚後1個月生下 A 子,則 A 與甲之關係如何?
(A)推定為婚生子
(B)視為婚生子
(C)視為養子
(D)推定無親子關係
統計: A(651), B(1130), C(13), D(109), E(0) #2436200
詳解 (共 9 筆)
1061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1062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1064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依題意:乙女受胎在婚姻關係前(與甲男同居而懷孕),故無1061及1063之適用,亦無推算1062受胎期間之必要。
A既為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甲男)與生母(乙女)結婚,依1064視為婚生子女。
§1061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1062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1064(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受胎』(期間)為前181天~302天 !注意此講的並不是懷孕十個月期間!,而是指:懷孕的頭四個月
§1061 結婚後懷孕>當然為婚生子女
§1063懷孕的前四個月內結婚(即婚後至少6個月後才生下小孩)>推定為婚生子女
§1064懷孕四個月以後~或出生後才結婚>非婚生子女,但因生父母結婚(準正)>>視為婚生子女
看完下面還是不懂為何是A?萬一a子實際上是乙女與其他人所生,答案是A的話,民法1063第二項婚生否認之訴就不能用了欸?視為無法以反證推翻,這不合理啊,可以強塞小孩給甲的?
這個網站舉的案例看起來答案也應該不是A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399
可否有高人指點迷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