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旅遊契約為要物契約
(B)旅遊營業人不得變更旅遊內容,但有不得已事由者,不在此限
(C)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負賠償責任
(D)旅遊開始後,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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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3673), C(215), D(584), E(0) #2064396

詳解 (共 9 筆)

#4699659
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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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831
X(A)旅遊契約為X要物契約→旅遊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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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512
旅遊契約為/有名 不要式 不要物(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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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0820

旅行契約 為諾成契約、有償契約

而在旅途中發生旅客身體或財產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協助旅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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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023

(A)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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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371
(A) 不要物、不要式、雙務、有償、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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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822
(B)民法514-5條第一項:旅遊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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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361
要物契約很少 使用借貸 、消費借貸、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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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958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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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2820
未解鎖
第 514-4 條 1D旅遊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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