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旅遊契約為要物契約
(B)旅遊營業人不得變更旅遊內容,但有不得已事由者,不在此限
(C)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負賠償責任
(D)旅遊開始後,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5), B(3673), C(215), D(584), E(0) #2064396
統計: A(495), B(3673), C(215), D(584), E(0) #2064396
詳解 (共 9 筆)
#4699659
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105
0
#4990820
旅行契約 為諾成契約、有償契約
而在旅途中發生旅客身體或財產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協助旅客處理之
16
0
#5100023
(A)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
16
0
#5734958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