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大法官憲法解釋?
(A)人民因工作權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
(B)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審查公民投票提案時,認為提案內容牴觸憲法,聲請 解釋
(C)法務部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時發生疑義,層轉行政院提出聲請
(D)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合理確信其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且顯然對該案件之裁判結果具有影響,裁定停止訴訟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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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6), B(3828), C(1762), D(334), E(0) #2331691

詳解 (共 10 筆)

#4024789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C)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A)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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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485

109關務特考三等法緒」亦考了「得提起釋憲的主體」

25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聲請釋憲?A (A)檢察官
(B)監察院
(C)桃園市政府

(D)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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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145
因為僅為公投提案內容,還沒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現行法制是沒有規定可以聲請釋憲,但有學者認為如果明顯違反應該要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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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394

中央或地方機關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


人民、法人、政黨


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二、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三、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五、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並不是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以不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聲請解釋是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直接受有侵害為前提。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的憲法上權利並沒有因為裁判而直接受侵害,所以不可以聲請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七、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並表列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內容。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1.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2.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3.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三)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1.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2.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3.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參考法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
八、聲請書應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附具前述關係文件,向司法院提出聲請。
九、聲請書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並經聲請人簽名蓋章,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會在奉大法官核定之後,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十、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司法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十一、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法官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
(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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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073


釋字 第 645 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
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
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
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
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無牴觸(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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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538

A)人民因工作權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人民、法人或政黨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憲法訴訟法 (1101218日施行,取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84條(人民聲請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

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

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B)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審查公民投票提案時,認為提案內容牴觸憲法,「不得」聲

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一)依據法律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第一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可以聲請解釋憲法的機關和條件)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憲法訴訟法 第47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

      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

      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

      ,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法理分析,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公民投票提案,不可作出實質違憲審查

   1  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判決之理由要旨:

      憲法之解釋,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行政機關無權為之

      至於依此立法原則制定之法律是否違憲,則應於立法完成後,由大法官

      解釋認定之,尚不得由行政機關於公投案提出審查時,即由行政機關逕予

      認定其有違憲之虞而駁回人民公投案之提出。

      公投法之主管行政機關,本無權認定法律是否違憲,竟於審查立法原則

      創制之公投案時,預先以「憲法規範架構」為由,強令原告補正,並以未為

      補正駁回,亦有未合。

   2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公民投票提案,不可作出實質違憲審查。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選會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

      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民投票事務。

      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所設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機關

      ,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

   3  依「合憲推定理論」及現行公投法規定

     1)公民投票結果及其效力,在公投法第4章第29條以下已有明文規定。

          無論公投提案最後結果如何,既是國民直接民權行使之展現與結論,

          對於具有民主正當性基礎而做為人民直接代表之總統、立法委員或間接

          代表之大法官,均有拘束力。

     2)從憲法主權在民原則,與落實直接民主的核心價值而言,中選會對公投

          提案涉及實質事項之爭議,本於「有疑唯有利利於提案人」原則下,

          依憲法慣例「推定合憲解釋原則」,進一步認為公投提案成立。

     3中選會對公投提案,以不進行實質違憲審查為宜。

C)法務部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時發生疑義,層轉行政院提出聲請。

     依據法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第一項

     憲法訴訟法 第47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詳細內容請參考前面B選項之解析內容)

D)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合理確信其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且顯然對該案件之裁判結果具有影響,裁定停止訴訟提出聲請。

      釋字第371號(民國 84 01 20 日)

      解釋文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

      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

      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

      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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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516
.22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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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531

(C)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法務部)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層轉)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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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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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863
為甚麼b不可以...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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