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B)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C)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D)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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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420), C(306), D(1701), E(0) #3481220
統計: A(83), B(420), C(306), D(1701), E(0) #3481220
詳解 (共 8 筆)
#6583731
法官法第12~16條(條文很多自行翻閱)
不得被選任
第13條:受刑事、懲戒、保安處分
第14條(特殊職業): 首長、軍警職、司法人員、法律專業
第15條(難期公正):特定親屬關係、曾參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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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絕
第16條:70歲以上、教師、學生、生活或家庭因素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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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197
(B) 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v
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
(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都可以拒絕被選任了,代表可以被選任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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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934
(B) 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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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國民法官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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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滿23歲
4:住滿4個月
5:錄取國民法官得拒絕情形,①已經70歲了②教師、學生要上課了③各種顯有困難情形④擔任國民法官未滿5年⑤候選為國民法官未滿1年
6:國民法官6人+正統法官3人=9票中有6票贊成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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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36
(B) 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v
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
(D)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都可以拒絕被選任了,代表可以被選任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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