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將自己 M 汽車出租給乙,乙將 M 汽車交給其受僱司機丙保管及駕駛。下列何者正確?
(A)甲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
(B)乙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
(C)丙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
(D)甲、乙、丙均為 M 車的占有人
統計: A(854), B(3698), C(2539), D(388), E(0) #2353602
詳解 (共 8 筆)
民法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乙)、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甲)。
第 942 條
受僱人(丙)、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乙)為占有人。
占有人是指對物有管領力之人,分為直接占有跟間接占有,以下分別說明:
1. 直接占有人:
對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940)
2.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941)
3.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942)
故對於M車,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而丙為占有輔助人
民法
第 940 條 直接佔有 ->乙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
第 941 條 間接佔有 ->甲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 942 條 佔有輔助 ->丙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丙為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
【正確答案】:(B)
【法理深度解析】
本案涉及三個層次的法律身分,分別對應民法物權編的不同條文:
1. 甲(出租人):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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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9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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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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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用:甲將車出租給乙,雖然甲沒有實際摸到車,但透過租賃契約這個「占有媒介關係」,甲依然維持對該車的法律控制,故為間接占有人。
2. 丙(受僱司機):占有輔助人(非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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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 9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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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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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用:丙是乙的受僱人(司機),他在法律上只是乙的「手腳」。丙雖然實際在開車、摸車,但他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占有輔助人」,丙本人並不是占有人。
3. 乙(承租人兼雇主):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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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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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承租人,相對於甲(出租人)而言,乙是基於契約直接管領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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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雖然是透過司機丙在開車,但根據民法第 942 條,丙的占有效果歸屬於乙。因此,乙才是法律上對該車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人,稱為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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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逐一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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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錯誤。甲是出租人,車在外面,甲是「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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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正確。乙是占有人,其占有是透過司機(輔助人)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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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為 M 車的直接占有人:錯誤。丙在法律上只是乙的輔助人,丙「不具備占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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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乙、丙均為 M 車的占有人:錯誤。如前所述,丙不是占有人,只有甲(間接)與乙(直接)是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