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 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 錄簿上。乙心知此事恐有涉法之虞,乃予以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全家 五口都仰賴其薪水維持家計,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迫不得已下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 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甲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教唆犯
(B)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基於共 犯從屬性,不成立教唆犯
(D)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但甲之行 為仍可構成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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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37), C(10), D(171), E(0) #2049389

詳解 (共 5 筆)

#4670415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所謂之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輔助事務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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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264

對於此種本有制作權之文書而為不實之登載,合於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應依該條處罰,尚難以偽造私文書之罪相繩。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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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134

(A)本質雖為偽造文書(&210:5年),但乙為有權製作之人:應屬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邏輯上已含在內+又有專條規定(&215:3年),選法時:不是適用最重而是最適合的條款!

(C )(D)=>欠缺緊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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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115
22 甲為某公司負責人,甲告以若不配合,...
(共 1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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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815
如何區分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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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 無權製作的人利用別人名義偽造

登載不實:本來就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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