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信託法規定,下列有關請求權人及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對信託契約之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
(B)受益人聲請對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之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
(C)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時,受益人之請求權自知悉之日起二年間
(D)受託人對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之費用之請求權,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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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33), C(293), D(75), E(0) #3204632
統計: A(106), B(133), C(293), D(75), E(0) #3204632
詳解 (共 4 筆)
#7075324
信託法中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信託法在不同條文中針對特定請求權設置了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以平衡受益人的權益保護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1. 受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信託法第24條)
當受託人違背信託本旨或處理信託事務有過失,導致信託財產受有損害時,受益人可以對受託人請求賠償。
* 請求權主體: 受益人
* 適用期間: 消滅時效
* 期間長度:
* 受益人自知悉受託人有違反信託本旨行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
* 自知悉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意義: 這是短期消滅時效,目的是督促受益人儘快行使權利,避免信託關係長期不確定。
>
2. 受益人的受託人更換請求權 (信託法第36條)
當受託人有不適任的情形時,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或更換受託人。
* 請求權主體: 受益人
* 適用期間: 除斥期間(無中斷、停止問題)
* 期間長度:
* 受益人自知悉受託人有應解任之情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
* 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意義: 除斥期間的性質比消滅時效更為嚴厲,時間一到權利即消滅。這是為了確保信託關係的穩定性,不能讓受託人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解任的不安狀態。
>
3. 受託人怠於取回信託財產之請求權 (信託法第17條)
當信託財產被第三人侵占或侵害,受託人怠於行使權利取回或回復時,受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權利。
* 請求權主體: 受益人
* 適用時效: 依被代位之請求權的性質決定。
> ? 意義: 受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時效,與原權利(例如民法侵權行為的時效二年/十年)的時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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