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標示變更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總登記後,因增減、地目變更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B)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同時申請辦理分割
(C)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D)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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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36), C(76), D(109), E(0) #961863
統計: A(68), B(936), C(76), D(109), E(0) #961863
詳解 (共 4 筆)
#1200600
B:#86: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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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730
B: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同時】申請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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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914
應先行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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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886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5 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
記。
第 88 條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
議定之。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
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
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
響。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
權人之協議定之。
第 92 條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
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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