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服務於乙公務機關,乙機關將甲的年終考績列為丙等,在經丁主管機關核定以及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乙機關以考績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考列丙等之評定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議駁回復審,甲若要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法院見解,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以乙機關為被告
(B)以銓敘部為被告
(C)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被告
(D)以丁主管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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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4), B(111), C(198), D(173), E(0) #3428252
統計: A(1614), B(111), C(198), D(173), E(0) #3428252
詳解 (共 7 筆)
#6469279
這題的解答 引用錯誤 還這麼多人按讚......這題是107年9月決議 如果只是其他科 夾帶行政法的 這題不會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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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630
單就年終考績不符,向原機關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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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796
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明揭:
「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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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權限歸屬於服務機關
年終考績之評定屬服務機關人事高權之核心事項,服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之任職表現最為清楚,由其應訴最為適當。銓敘部僅有適法性監督權限,發現違法時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無權逕行變更。 -
多階段行政處分最後階段為服務機關
考績案雖須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係服務機關以考績通知書通知受考人之行為。不服該處分,應以最後作成處分之機關(即服務機關)為被告。 -
本題具體適用
甲僅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不服,並未主張銓敘部之銓敘審定(如晉級、獎金、留原俸級)有何違法,故應以服務機關 乙機關 為被告。丁主管機關之核定及銓敘部之審定均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保訓會則為復審決定機關,均非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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