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的職權?
(A)實施偵查
(B)提起公訴、實行公訴
(C)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D)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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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38), D(702), E(0) #2436151

詳解 (共 5 筆)

#4800630

法院組織法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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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735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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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760

一、認識簡易判決處刑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三、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

 (一)、減少繁雜冗長之出庭應訊審理過程。

 (二)、迅速終結刑事案件,得到判決結果。

 四、簡易判決處刑怎麼進行?

 (一)、由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1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二)、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否可以求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一)、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二)、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3.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六、簡易程序案件提出後,法院會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 (刑事訴訟法第453條)  

法院審理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會立即處分。  

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七、當事人不服簡易判決時,可以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2項: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3項: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

 第4項: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5項: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彰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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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196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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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211
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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