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B)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 上權
(C)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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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423), C(106), D(154), E(0) #2988122
統計: A(626), B(423), C(106), D(154), E(0) #2988122
詳解 (共 6 筆)
#5785946
民法835:
I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II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III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II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III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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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197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2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835I: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835I: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B)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 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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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II: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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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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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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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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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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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922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3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835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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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317
第 835 條
I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A錯)
II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B對)
I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A錯)
II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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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5-1 條
I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C對)
I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C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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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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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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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自製,有錯誤的話歡迎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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