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住所地在新竹市的甲,駕駛自用車於臺南市撞傷路人乙,就賠償事宜調解不成。如乙要起訴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A)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B)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均有
(D)應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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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02), C(3205), D(22), E(0) #1856653

詳解 (共 4 筆)

#3150331

1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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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821
第1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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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691
(A)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X)(B)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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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515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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