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法有關酌給遺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酌給權利人係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貢獻之人
(B)受酌給權利人已受相當之遺贈時,不得再請求酌給遺產
(C)受酌給權利人不得逕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D)酌給遺產含有死後扶養之涵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5), B(229), C(435), D(257), E(0) #2436201

詳解 (共 6 筆)

#4327491
§1149(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
 
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47
0
#4985582

(A) (D)
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立法目的: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
如:小三,雖不具繼承遺產的資格,但基於與被繼承人間生前繼續扶養之關係,可請求遺產酌給。

(B)
民法第1149條修正草案修正理由
按遺產酌給制度係基於死後扶養之概念,且具補充第1138條繼承人範圍規定之功能,因此,無論是法定受扶養權利人事實上受扶養之人,只要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者,均屬之。惟遺產酌給既具有死後扶養之性質,宜參酌第1117條及第1057條規定,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應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以期公允,爰予修正。

(詳參事實上夫妻請求酌給遺產之小三的逆襲(文:梁維珊律師、實習律師王柏盛))

(C)
民法第1132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34
0
#4233845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
(共 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549047

這題的B選項出的不太好
遺產酌給的時間點應該是在「清償債務後」、「交付遺贈前」
不太可能會有先受遺贈再處理遺產酌給的情形發生。

有誤請不吝賜教

2
0
#5335234
例如甲往生,甲的遺產酌給他的小三,生前包...
(共 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615201
死後扶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