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為不受理判決?
(A)被告死亡
(B)時效完成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D)對被告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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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31), C(72), D(45), E(0) #2052274

詳解 (共 3 筆)

#4156428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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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8573
刑事訴訟法303條(不受理判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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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356
(A)被告死亡→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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