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上訴何者不合法?
(A)甲自訴乙傷害罪,經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見甲無意上訴,獨立對乙之傷害罪案件提起上訴
(B)檢察官起訴丙涉犯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個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丙明示僅就判決之 宣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
(C)丁被起訴誹謗罪,遭第一審法院判決拘役 20 日,丁於宣判時向第一審法院明示捨棄上訴權。丁於第一 審程序之辯護人不服,獨立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D)自訴人戊於第一審程序辯論終結後死亡,第一審法院隨後宣判被告無罪,戊之子提起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 B(53), C(283), D(54), E(0) #3017196

詳解 (共 2 筆)

#5879848
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
(共 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5753044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