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何機關定之?
(A)鄉鎮公所
(B)縣(市)政府
(C)直轄市政府
(D)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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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4), C(97), D(401), E(0) #930936
統計: A(41), B(74), C(97), D(401), E(0) #930936
詳解 (共 1 筆)
#1150137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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