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有價證券,其數量不得超過一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
少於多少期間?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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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434), C(17), D(280), E(0) #1906587
統計: A(174), B(1434), C(17), D(280), E(0) #1906587
詳解 (共 2 筆)
#5560774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第 150 條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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