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老師為國中導師,無意間聽說班上有位學生,疑似強迫同校某位同學發生性行為。請問下列對於此事件的 處理說明何者正確?
(A)當事人接受調查時,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B)若雙方為情侣關係,學校可以不用通報和調查。
(C)受害人表示不願意被通報,考量其意願和心情,依法可暫不予通報。
(D)學生和家長雖表示此為合意性行為,但仍應直接移送司法單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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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7), B(14), C(19), D(1162), E(0) #2034515

詳解 (共 7 筆)

#3674598

(D)學生和家長若表示此為合意性行為,則屬於告訴乃論(由監護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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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合意行為,因為牴觸刑法227條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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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上227條有規定(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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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16歲以下之學生發生性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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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權- 16為界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為告訴乃論罪,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例如: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https://wpd.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BA2478B9E865D81&sms=59C63A5DA561888E&s=CEDCFBFAC770CE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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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重點是 『雙方』家長,選項敘述只說家長,根本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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