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老師為國中導師,無意間聽說班上有位學生,疑似強迫同校某位同學發生性行為。請問下列對於此事件的 處理說明何者正確?
(A)當事人接受調查時,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B)若雙方為情侣關係,學校可以不用通報和調查。
(C)受害人表示不願意被通報,考量其意願和心情,依法可暫不予通報。
(D)學生和家長雖表示此為合意性行為,但仍應直接移送司法單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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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7), B(14), C(19), D(1162), E(0) #2034515
統計: A(3547), B(14), C(19), D(1162), E(0) #2034515
詳解 (共 7 筆)
#3674598
(D)學生和家長若表示此為合意性行為,則屬於告訴乃論(由監護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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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802
性自主權-以 16歲為界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為告訴乃論罪,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例如: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https://wpd.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BA2478B9E865D81&sms=59C63A5DA561888E&s=CEDCFBFAC770CE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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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914
(D)重點是 『雙方』家長,選項敘述只說家長,根本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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