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A)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B)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
(C)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 取得所有權者。
(D)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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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42), C(127), D(1305), E(0) #619000

詳解 (共 4 筆)

#959311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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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30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 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 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 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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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775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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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587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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