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聞採訪自由為具新聞專業之記者專屬權利,一般人在網路從事的直播報導不在新聞採訪自由 的保障範圍內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未經核准而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之電信器材逕予沒收的處罰,違反憲法第 11 條
(C)商業性言論所提供之訊息若內容真實無偽或無誤導作用,且有助於消費大眾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即可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
(D)藥商刊播藥物廣告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衛生主管機關不得要求藥物廣告刊播前須先取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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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41), D(3), E(0) #3671402

詳解 (共 1 筆)

#7062036
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新聞採訪自由為具新聞專業之記者專屬權利,一般人在網路從事的直播報導不在新聞採訪自由 的保障範圍內❌
  •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確立了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其目的是為保障知之權利(人民取得資訊的權利)。

  • 解釋理由強調,新聞採訪自由是為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因此不限於具新聞專業之記者。一般人、公民記者、網路使用者等,為公共利益或資訊流通而從事的採訪行為,只要符合採訪的專業倫理和法律規範,均應受憲法保障。網路上的直播報導若具備新聞性,亦可能包含在採訪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未經核准而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之電信器材逕予沒收的處罰,違反憲法第 11 條❌
  •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對此類規定採取合憲解釋。無線電頻率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其分配、使用與管制涉及公共秩序、交通安全、通訊品質和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

  • 國家對頻率的使用和電信器材的管制,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並非直接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因此被認為是合憲的必要手段。逕行沒收(在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並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

(C) 商業性言論所提供之訊息若內容真實無偽或無誤導作用,且有助於消費大眾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即可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
  •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藥物廣告案)和釋字第 744 號(化妝品廣告案)均明確指出,商業性言論(如廣告)亦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但其保護強度不能與政治、學術等其他言論等量齊觀。只要該商業言論:

    1. 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

    2. 以合法交易為目的。

    3. 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

  •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言論,即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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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衛生主管機關不得要求藥物廣告刊播前須先取得核准❌
  • 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針對《藥事法》要求藥物廣告事前審查的規定,認定為合憲

  • 大法官認為,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物廣告事前核准制度,旨在確保廣告真實,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尚屬相符。

  • 雖然釋字第 744 號對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宣告違憲,但該解釋並未推翻或變更釋字第 414 號關於藥物廣告的合憲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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