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平等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種族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嚴格審查
(B)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C)禁止菸品業者顯名贊助,係以表意人身分為分類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D)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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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30), D(7), E(0) #3671403
統計: A(0), B(4), C(30), D(7), E(0) #3671403
詳解 (共 1 筆)
#706211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平等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種族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嚴格審查✔️釋字第794號解釋理由書
(B) 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釋字第794號解釋理由書
(D) 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之法律,司法院大法官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釋字第794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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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4號 109 年 08 月 28 日
理由書 .... 三、系爭規定三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91號解釋參照)。
法規範如以種族(A)、性別(D)、性傾向(B)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或屬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分類,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反之,法規範所採取之分類如非上述分類(C),且其差別待遇並不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院自得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無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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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禁止菸品業者顯名贊助,係以表意人身分為分類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釋字第794號解釋理由書
- 大法官釋字第794號解釋針對《菸害防制法》中禁止菸品業者以顯名方式贊助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的規定,認為這涉及對商業性言論的限制,同時也涉及以表意人身分(菸品業者)為分類標準。
- 然而,大法官在此案中並未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而是使用了中度審查標準。
- 解釋認為,基於保護國民健康這一極為重要的公共利益,對菸品業者商業性言論的限制,目的正當,手段亦屬合比例,因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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