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庭長身分不受憲法第 81 條保障
(B)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包含檢察官
(C)大法官享有與職業法官相同之身分保障
(D)我國法院體制採二元制,僅普通法院法官方屬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
統計: A(31), B(4), C(5), D(1), E(0) #367140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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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1 條保障的是法官的身分(職業法官的身分),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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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是法院內的行政職務(例如庭務、人事管理等),而非法官的核心職務(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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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9 號確認: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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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9 號 民國 91年2月8日
解釋文 .... 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A)。又兼任庭長之法官固比其他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具有較多之職責,兼任庭長者之職等起敘雖亦較法官為高,然二者就法官本職所得晉敘之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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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處的「法官」是狹義指稱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職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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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隸屬於行政機關(法務部),行使偵查與追訴犯罪的職權,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所稱獨立審判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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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身分保障依《憲法訴訟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與職業法官(憲法第 81 條)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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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任期制(8 年)決定了其保障與終身職的職業法官不同,且其免職、停職程序也另有規定。例如,大法官的免職須經憲法法庭的判決,而職業法官的免職則是依《法官法》經職務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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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體制雖然有普通法院(負責民刑事)和行政法院(負責行政訴訟),但兩者都屬於司法權行使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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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應包含普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等所有行使審判權的職業法官。我國的法院體制是二元(普通與行政)或甚至可說是多軌,但所有體系中的審判法官都屬於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