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人民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依法納稅」之義務,係指所有的租稅構成要件,均僅得以「法律」規範之
(B)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概括授權而訂定之施行細則,僅得就實施母法有關之事項予以規範,對納稅義務及其要件不得另為增減或創設
(C)「租稅法律主義」係針對人民繳納稅捐之規範要求,至於享受減免稅捐之優惠則與其無關
(D)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統計: A(2), B(29), C(2), D(9), E(0) #3671404
詳解 (共 1 筆)
- 租稅構成要件原則上應以法律規定。但根據大法官解釋,對於租稅構成要件中具體、技術性、細節性的事項,如果法律已作必要之規定,且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者,得委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定之。
- 因此並非「所有的」構成要件「均僅得以法律」規範。
-
這是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落實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對於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如納稅義務)的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才能規定。
-
對於法律的施行細則或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其制定目的在於執行法律,只能規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超越母法規定,對於租稅的構成要件(租稅主體、客體、稅基、稅率等)不得任意增加、減少或創設。
-
租稅法律主義亦適用於租稅優惠或減免。
-
大法官釋字第 607 號、622 號等解釋均指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
故減免稅捐的優惠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範圍,需有法律依據。
-
租稅法律主義主要規範租稅構成要件(即人民繳多少稅、對什麼課稅)的實體法依據。
-
至於個別事件中課稅事實(如某筆收入是否存在)的認定和證據的證明力,屬於稅捐稽徵的程序事實認定和證據法則範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和認定,並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審查。
-
雖然稅捐稽徵程序亦須有法律依據(釋字第 640 號),但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和證據判斷本身,並非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的「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